首页 > 政策信息 >

关于印发《洞头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头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纠错程序办理示意图

2.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3.温州市洞头区新增排污权差别化分配实施方案

4.温州市洞头区工业企业差别化用电管理实施方案

5.温州市洞头区工业企业差别化水价实施方案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企业以最小的土地、能源、排污等资源消耗达到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根据《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浙亩均〔2019〕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工业企业实现高效、创新、绿色和协调发展,着力推动洞头工业经济提质增效。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

新供地处于约定建设期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为准)、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当年的企业、新设立未满1年的企业、其他特殊类别企业,上述四类企业不参与评价。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污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单位电耗税收占50%。

(三)计算方法

1.评价指标基准值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5万元/亩,亩均工业增加值102万元/亩,全员劳动生产率44万元/人·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0.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4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污工业增加值843万元/吨。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设置指标基准值。

2.评价方法及计算公式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为该项指标上年度数据除以该项指标基准值乘以对应的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零分。其中,工业零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污增加值指标得15分,其他指标为零或者负值及空缺的企业该项得零分。

计算公式: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企业单项指标上年度数据/该项指标基准值*权重;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评价指标得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按照无量纲化方式计算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即为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

计算公式:单项评价指标得分=单项评价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评价指标得分。

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三、分类评价

工业企业分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开展综合评价。分别按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分成A、B、C、D四类。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数据,按照评价得分调整评级。

(一)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总得分排名前20%(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排名前5%(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B类——提升发展类。综合评价总得分排名列20-6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排名列5-30%(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三)C类——帮扶转型类。综合评价总得分排名列65-9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排名列30-95%(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四)D类——倒逼整治类。参与评价的工业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参评工业企业。

四、特殊情形的规定

(一)加分、提档和定档

1.加分:(1)属于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2)省市级企业研发(技术、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加5分和2分(仅选一项执行);(3)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加5分;(4)评价年度被列为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的企业加5分;(5)评价年度被评为实施智能制造新模式或试点示范的企业加5分;(6)评价年度被评为上云标杆的企业加10分;(7)评价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企业加5分;(8)评价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加10分。以上八类企业可以累计加分。

2.提档:(1)有效期内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2)有效期内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3)评价年度被认定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4)评价年度新上规的企业;(5)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规上企业;(6)亩均税收35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以上六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3.定档:(1)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上市);(2)有效期内独角兽企业;(3)有效期内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4)有效期内省级隐形冠军企业;(5)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亩均税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企业;(6)税收实际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7)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以上七类企业直接定档为A类。

(二)限档、降档和否决

1.限档:(1)评价年度退规的企业;(2)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以上两类企业不得列为A类,若评为A类,则降为B类。

2.降档:(1)乡镇(街道)上报的阻碍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的企业;(2)评价年度产品质量不达标被处罚的企业;(3)评价年度发生一般环境责任事故、一般亡人安全生产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4)经查实有隐瞒影响评价结果事实的企业。以上四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3.否决:(1)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评价的企业;(2)评价年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4)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责任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5)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6)土地(厂房)面积出租超过70%的企业;(7)其他各类发生社会重大负面性影响事件的企业。以上七类企业直接列为D类。

(三)其他规定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企业;

2.原始排名为D类的企业,不享受加分、提档、定档待遇;

3.土地(厂房)用于出租的企业,房东和租户其中任意一家评价列为C类或D类的,土地(厂房)内所有的企业都按照最低评价等级执行差别化政策。规上企业除外。

(四)执行顺序

特殊情形调整的企业数不占比例。评价时,先按综合评价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如遇同分,规上企业依次按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各单项指标高低排序;规下企业依次按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各单项指标高低排序)并分档,再执行加分(包括加分后提档)、否决、降档、限档、提档、定档条件,其中同时存在定档和否决条件的,只执行否决条件,且不得再调整。符合多个向上调整(提档、加分后提档)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调整幅度最大的条件执行,符合多个向下调整(限档、降档)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调整幅度最大的条件执行,同时存在向上调整和向下调整条件的,只执行向下调整条件。具体执行加分、否决、降档、限档、提档、定档条件企业,由各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在系统平台内录入相关证明和佐证材料,由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公示后确定。

五、结果应用

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能、用水、用地、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个别具体政策详见附件3.4.5)。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A类——优先发展类

(1)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企业的用电需求,该类企业原则上不限电;优先安排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2)新增排污权指标优先供给。

(3)优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在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3万元/亩。

(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100%。

(5)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6)优先申报各类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

2.B类——提升发展类

(1)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企业的用电需求;优先安排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2)新增排污权剩余指标供给。

(3)适当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80%;特殊情形规定的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90%的减免优惠。

(5)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6)积极支持申报各类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

3.C类——帮扶转型类

(1)实行有序用电时,该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2)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在现行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5元。

(3)限制供给新增排污权指标。

(4)不对该类企业单独供地。

4.D类——倒逼整治类

(1)实行有序用电时,该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禁止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2)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在现行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7元。

(3)原则上不予供给新增排污权指标。

(4)不对该类企业单独供地。

(5)禁止进入小微企业园区。

(6)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性荣誉和各类财政奖励政策。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1.实施电价、水价加价政策:A、B类企业电价、水价均不加价,C、D类企业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10、0.30元;C、D类企业在现行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价0.35、0.7元。

2.A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100%;B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80%,特殊情形规定的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90%的减免优惠。

(三)特殊说明

除差别化电价、水价、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综合评价结果参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降一档实施差别化政策,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评价年度申报上规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次年已确认上规的企业)被评为A类的,参照A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温州市洞头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年度工作,做好全区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和考核。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综合评价取数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主要工作职责,差别化政策实施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细则,并执行到位。

区发改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差别化水价政策,在系统平台中录入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能耗不达标、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名单。

区经信局负责牵头制定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文件和实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供的企业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并分类评价,向有关单位提供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名单和有关资料;在系统平台中录入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年度被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级企业研发(技术、工业设计)中心、评价年度被列为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的企业、评价年度被评为实施智能制造新模式或试点示范的企业、评价年度被评为上云标杆的企业、评价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企业、有效期内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有效期内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评价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亩均税收35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有效期内独角兽企业、有效期内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有效期内省级隐形冠军企业、温州市领军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未完成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列入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名单。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在系统平台中录入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名单;牵头负责制定并落实差别化奖评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在系统平台中核定企业已登记用地面积数据;负责录入新供地处于约定建设期的企业名单(土地出让合同为准);牵头负责制定并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系统平台中核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负责录入评价年度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评价年度发生一般环境责任事故企业、较大及以上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牵头负责制定并落实差别化排污政策。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在系统平台中录入评价年度安全不达标、评价年度发生一般亡人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名单。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全区制造业企业名单;负责在系统平台中录入评价年度产品质量不达标企业、评价年度产品质量不达标被处罚企业、评价年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企业、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名单。

区统计局负责在系统平台中核定规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总用能等数据;负责录入评价年度新上规的企业、评价年度退规的企业等名单、评价年度申报上规的规下企业(次年已确认上规)名单。

区综合执法局(水务公司)负责差别化水价的收缴落实工作。

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在系统平台中录入评价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上市)名单;牵头负责制定落实差别化融资政策。

区税务局负责在系统平台中核定企业税收实际贡献、各税种税收数据;负责录入税收实际贡献2000万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以及2亿元以上企业名单;牵头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国网洞头供电公司负责在系统平台中核定企业总用电量数据;负责差别化电价收缴落实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街道(乡镇)负责在系统平台中审核企业的相关基本信息;负责录入阻碍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的企业、经查实有隐瞒影响评价结果事实的企业、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评价的企业名单、土地(厂房)面积出租超过70%的企业;负责现场核实并在系统平台中录入承租和出租企业的用地面积、用电、用水等相关评价指标数据。

(三)做好基础工作。完善“洞头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系统”(网址:http://117.149.227.52)建设。各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数据进行核定和录入到系统平台,综合评价指标数据以职能部门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职能部门无法核定数据的,按各乡镇(街道)核定指标数据为准,并以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纠错机制”(纠错流程详见附件1),企业对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有异议的,可申请要求重新核实或调整,确保综合评价准确无误。综合评价结果和规上企业用地情况要在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公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综合评价最终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并在政府网站、媒体上公开发布最终综合评价企业名单。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确保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价相关指标数据汇总到“洞头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系统”。要充分运用评价结果,严格执行差别化政策。差别化政策的执行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次月开始实施执行。综合评价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尽量杜绝各类一事一议情况的发生。要加大对C类、D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执行差别化政策和存在闲置土地的企业采取综合执法,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五)强化宣传考核。各街道(乡镇)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区亩均办将企业综合评价开展情况及结果应用工作纳入各街道(乡镇)、各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加强对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的督查检查。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同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2018年7月25日发布的《洞头区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洞政发〔2018〕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争议,由区亩均办负责解释。

附件1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纠错程序办理示意图

附件2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出口退税+优惠退税。(由区税务局负责核定)

用地面积: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承租面积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出租面积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核定,承租和出租用地面积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核定)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区统计局负责核定)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区统计局负责核定)

四、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由统计局负责核定)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由区统计局负责核定)

五、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

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标准具体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由区统计局负责核定)

六、单位排污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现阶段采用环境统计量、排污许可量或排污权核准量,待排污权许可证全覆盖后,统一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许可量数据。主要污染物指标应包括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的综合值。(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定)

七、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度)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企业总用电量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国网洞头供电公司负责核定)

附件3

温州市洞头区新增排污权差别化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温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控实施方案》(试行)(温环发〔2018〕22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使有限的排污权资源向高效行业、企业、项目倾斜,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新增排污权指标项目库

工业建设项目涉及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可能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应当在环境影响文件编制前,依据建设项目业主现有生产线单位产品排污状况,或者参考同类行业排污情况,预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以电子报表形式上报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有新增排污权指标需求,且符合排污权供给政策要求的,根据申报时间先后,建立新增排污权指标项目库,实时更新;不符合排污权供给政策的,明确告之原因。

二、排污权指标供给向高效项目适当倾斜

新增排污权指标供给主要根据项目库里项目环评文件完成程度以及项目登记时间顺序进行核定和分配,但出现可供的排污权指标总量不足时,在同期项目库中可优先给低排污、高产出的高效项目,限制供给环境影响大、高排放低产出的低效项目。具体供给政策如下:

(一)以下对象在新、改、扩建工业项目中涉及新增排污权指标的,优先供给指标:

1.上年度全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的工业企业; 

2.上年度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为绿色的企业;

3.上年度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以及领军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 

4.区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二)以下对象在新、改、扩建工业项目中涉及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根据项目库情况及总量指标供给优先对象后的剩余情况予以供给:

1.上年度全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B类的工业企业;

2.上年度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为蓝色的企业; 

3.除区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以外的,未纳入“亩均论英雄”评价的工业企业新、扩、改建项目;

(三)以下对象在新、改、扩建工业项目中需要排污权指标的,予以限制供给,在优先安排以上(一)、(二)类项目后,视情况予以供给:

1.上年度全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

2.从事对外加工的电镀、铝氧化、电泳、发黑、酸洗等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 

3.上年度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为黄色的企业; 

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四)以下对象在新、改、扩建工业项目中需要排污权指标的,应在其已经拥有的排污权指标中实现平衡,原则上不供给新增排污权指标:

1.上年度全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 

2.自申请排污权指标之日的前两年内,曾因超总量排污或者通过逃避监管方式等违法排污行为被立案处罚的; 

3.上年度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为黑色的企业; 

4.环保领域失信单位或环境违法“黑名单”对象; 

三、严把新增排污权总量审核准入关

建设项目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应当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专门阐述排污总量平衡方案,并在环评文件完编制阶段做好排污总量核算。属优先供给对象的,应当在环评文件完成后向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电子稿,并附上可优先供给的支撑材料,优先供给权原则上保留30日(自环评文件收到之日起计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优先供给权时间的,经生态环境分局集体研究同意的可予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环评文件编制阶段报送电子版。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拿到排污权指标核定表,并报环评审批后,启动新增排污权指标交易程序,其中指标从政府储备库中获取的,须在浙江省排污权竞价网注册,按照网上竞价规划参加竞价,履行交易程序。新建项目未完成新增排污权交易程序的,建成后不得排放主要污染物。

附件4

温州市洞头区工业企业差别化用电管理

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浙亩均〔201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3〕36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对象

温州市洞头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上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中列为C、D类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实施标准

(一)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对C、D类工业企业,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10、0.30元。

(二)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用电需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A类原则上不限电、B类保障供电、C类预备限电、D类首要限电。

(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A、B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禁止D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四)除意见已明确规定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对应执行标准的,其余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综合评价结果参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降一档实施差别化政策。

三、收取方式和执行时间

(一)收取方式:差别化电价随城市供电电价一并收取。供电部门要强化差别化电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差别化电费足额征收。

(二)执行时间:以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次月开始实施执行。

四、资金管理

供电部门根据企业名单,执行差别化电价。加价电费收取后按规定统一上缴省级国库,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由省财政全额返还地方用于用电节电等有关工作。

五、其他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温州市洞头区工业企业差别化水价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水价改革,建立健全水价约束机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浙亩均〔2019〕1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4〕75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通知》(浙价资〔2013〕1号)文件精神,决定实施洞头区差别化水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温州市洞头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上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中列为C、D类的工业企业。

二、实施标准

(一)对评为C类工业企业,在现行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价0.35元。

(二)对评为D类工业企业,在现行水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价0.7元。

三、收取方式和执行时间

(一)收取方式:差别化水价随城市供水水价一并收取。水务部门要强化差别化水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差别化水费足额征收。

(二)执行时间:以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次月开始实施执行。

四、资金管理

水务部门根据企业名单,执行差别化水价。加价水费收取后按规定统一入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用水节水等有关工作。

五、其他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印发

订阅信息

我有话要说

您还可以输入300个字符。

精彩评论( 0 )



暂时没有相关评论!
×

举报成功!

举报原因 ×

在线客服 我的消息
0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