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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快攻克制约我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投入管理运行机制,参照《甘肃省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是一种科技重点项目组织管理方式,通过征集需求、论证遴选、对接揭榜等方式,组织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产业领域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发展瓶颈,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科技统筹考虑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综合考虑揭榜挂帅制项目需求和条件,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

第四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主要聚焦解决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成果转化。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科技负责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征集、遴选立项、张榜发布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六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资金注重突出财政补助资金引导,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单个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根据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实际需求情况,每年支持2-5个项目。

一)技术攻关类。主要由内龙头、骨干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科技张榜后,凡符合条件且有研发能力的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及其他组织的联合体均可主动揭榜,经供需对接达成协议后,开展攻关任务,由发榜方和科技提供相应的研发补助资金。

二)成果转化类。主要由内外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提出,经科技张榜后,由有技术需求、应用场景且符合应用条件的内企业进行揭榜实施,经供需对接达成协议后,开展成果推广转化应用,获得相应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揭榜,同一项目发榜方不能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

第九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发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是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主要为有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的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承诺并有能力保障科技揭榜制项目科研投入,且能够提供项目研发实施的支持和配套条件,在项目研发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动应用;

2.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3.需求内容应聚焦企业、产业发展“卡脖子”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通过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全乃至全省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

4.应明确项目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对揭榜方的条件要求等需求内容。

二)成果转化类发榜方,主要为拥有已经比较成熟且又符合我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国家或部级科研任务的基础条件和成功案例“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拟转化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我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2.具有拟转化的成果知识产权明晰,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对我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3.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转化应用方案的实施;

4.优先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和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成果。

第十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揭榜方,主要为内外具有研发能力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及其他组织的联合体,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有能力完成发榜任务;

2.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能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揭榜方,主要为有技术需求、应用场景的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转化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应用方案;

2.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3.鼓励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社会应用效益,优先支持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列入级科技计划,按照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管理:

1.需求征集。科技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或“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等。

2.论证遴选。科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筛选,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重大科技成果,统筹确定后向社会张榜发布。

3.对接揭榜。揭榜方按张榜项目要求主动与发榜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科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发榜方满意度等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拟中榜项目名单,张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发榜方、揭榜方、科技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各自履行职责,并及时发布揭榜公告

4.资金拨付。科技核实揭榜挂帅制项目的总投入和技术合同后,给予技术合同的发榜方(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成果转化类)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财政资金根据项目投入和进展情况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50%其余50%的补助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后拨付。在首期财政资金拨付之前,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支付揭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支付发榜方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30%。发榜方(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成果转化类)的资金拨付凭据作为财政科技资金拨付的凭证。

5.项目管理。科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目标进展、阶段任务、资金使用等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项目实施周期以揭榜方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完成后,科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 发榜方和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四条 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并经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五条 因发榜方或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科技委托第三方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六条 对故意串通作假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41日起施行,有效期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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