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穗税三稽调〔2019〕150134号),文书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调取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请于2019年6月4日前送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穗税三稽调〔2019〕15013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穗税三稽调〔2019〕15013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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