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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再融资规则 拟发股票数不得超过总股本20%

精华 分类 :  科研机构社区- 科研交流 2017-05-20 111 0

近日,有传闻称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重新规范,市场也流出一份再融资政策变化要点,涉及三年期发行定价调整、至少一年的融资频率设定、与市值规模关联的融资规模测算、募投资金投向和融资主体资格等。

2月17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印证了这一市场传闻。

邓舸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针对现行再融资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以及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等问题,对企业再融资行为进行规范。

邓舸介绍,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三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产业转型,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泡沫资产。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

邓舸表示,本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监管问答》主要内容: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邓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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